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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湖南省省级能源项目审批制度
文章来源:湖南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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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对外称湖南省能源局)
二、责任人
湖南省能源局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局工作负全责,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能源项目核准责任人为局长、分管副局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省级能源项目中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工作。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二)符合《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三)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六、申报材料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不同审批阶段申请,需提交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资金构成报告(使用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贷款意向)。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及初步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5、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资金构成报告(出资承诺及银行贷款承诺)。
3、省级或符合项目审批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4、省级或符合项目审批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5、省级或符合项目审批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6、省级或符合项目审批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招标基本情况核准表。
8、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9、法人委托书。
10、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转送能源局承办。
(二)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上报国家相应要求组织上报。
(四)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到重大公众利益等事项的项目,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要求安排举行听证。
(五)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反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
(六)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修改完善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处内承办人草拟批复文件初稿。
(七)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办公室核稿,报送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和改革委对能源项目的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在省发展改革网站上信息公开。
(八)能源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需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能源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局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5、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委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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