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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邵阳县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3-19访问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2号)和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邵市生环函〔2020〕20号)等要求, 为做好我县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

      排污许可证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核发,各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

      1、网上注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账号(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2、网上填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信息、公示公开(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要)、上传材料,并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

      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审核发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0.248.253/permit/login.jsp)上对2019年版名录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拒不整改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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