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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05-08访问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为日处理1000吨及以上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中1000吨及以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一)属于以上申领范围的现有企业及已建成的新建企业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企业,应在建成之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浏阳市管辖范围的申领企业由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平台审核)。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申请填报及申请前信息公开(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只需填报,不需要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一)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执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HJ978-2018)》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申请。实施重点管理的企业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区县(市)环保局(生态环境局)按照监管权限组织对申领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平台生成后打印)/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除外)、附图、附件等材料进行预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三)申领企业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所在区、县(市)环保局(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书面申请材料应由申领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申领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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