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工作时间: 周一9:00~周五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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